1、市财政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对各部门(单位)办理预算批复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收入过程中的申报、减免、提退、核算、稽查等情况。
3、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收支过程中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
4、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的执行情况;预算超收收入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情况。
5、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6、市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7、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政府专项资金和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地税部门各项代征收入征收、解库以及税收代征代缴、委托代征手续费提取、使用情况。
9、部门综合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非税收入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改革推进、完善情况及其效果。
10、预备费使用、机动财力安排和预算结转情况。
11、其他需要依法检查的事项。
(二)有关预算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检查部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评价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效果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落实情况。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其他资金、政府性基金是否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
3、部门预算收入的管理情况。有无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是否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是否存在缓收、不收预算收入的行为;有无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4、部门预算收入的上缴情况。部门取得的各项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将收入长期挂账而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有无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有无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
5、部门预算支出的合法、合规性情况。是否按规定申报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有无虚报人员、项目和预算金额,骗取财政资金;是否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有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补助,谋取部门和小集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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