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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200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防疫能力建设,强化综合防控措施
  (一)全面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市、县、乡三级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日报告、零报告和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充分发挥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和村防疫员作用,定期开展巡查。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集中进行病原学监测,重点对种禽、水禽及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地区、候鸟密集活动区进行监测。同时加强疫情信息搜集、分析和评估,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高热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病规律和形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防控工作开展。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严禁瞒报、漏报和缓报。
  (二)全面提高疫病预防能力。各县区要落实“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规定,按照农业部《2007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和市防指《200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案》的要求,及时申领和发放疫苗,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坚持集中免疫和月月补针相结合,推行“固定补免周”和“补栏旬报月查”制度,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常态长效机制,确保补免措施落实,确保饲养的畜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加强免疫抗体监测,定期检查免疫效果,根据抗体水平适时组织强化免疫,确保免疫抗体始终处于有效保护水平。在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防控同时,统筹兼顾,抓好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其它疫病防控,不断提升我市防控整体水平。
  (三)全面提高检疫监督能力。不断完善检疫工作长效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以监促检,以检促防”。强化免疫监督,对拒绝和阻碍强制免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加强产地检疫,强化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和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全程可追溯管理。同时加强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严格引种审批制度,切实执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等规定。对查出的任何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要规范病死畜禽的处置,严禁出售、运输、屠宰、加工和食用,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四)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区要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按照规定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疫苗、消毒设施、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并及时更新,保持应急状态。成立应急处理预备队,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普及应急处置知识。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规范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可疑疫情,确保及时果断处置,坚决把疫情消灭在疫点上。
  (五)全面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各级畜牧、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明确职责分工,严格经营条件审核,加强日常监管。对生产经营条件和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工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关闭等强制措施,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市场安全无疫,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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