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农村居民卫生防病和健康意识,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促进新农村建设,按照《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和全国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我市将从今年起组织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在全市创建一批市级、省级乃至国家级卫生镇、卫生村。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卫生镇、卫生村创建活动,组织协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相关委员单位参与,并将创建活动与文明创建、新农村建设、改水改厕等工作紧密结合,互相促进。
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促进健康为重点,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宣传动员与自愿创建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农村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高,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卫生镇创建活动以镇政府所在地的镇区(包括县城所在地镇)及其所辖村为范围,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卫生镇创建范围。
卫生村创建活动以农村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开展,仍实行行政村管理形式的社居委可纳入卫生村创建范围。
三、市级卫生镇(村)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程序是:开展创建活动的镇(村),达到市级标准的,可向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提出申报请求,由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按照市级卫生镇、卫生村考评标准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申报。经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复核合格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命名为合肥市卫生镇(村),同时报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备案。
省级卫生镇(村)从市级卫生镇(村)中产生,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择优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