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云政办发[2007]145号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和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省人民政府与6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 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 对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C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3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等10项内容。
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等3项内容。
第八条 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评价考核,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施行,考核结果报省经委备案。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省经委审定。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年末考核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