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云政办发[2007]145号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州(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科技、商务、农业、统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察坚持公正、公开及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
(二)普及节能知识,推广与传播先进节能技术和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
(三)监督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五)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
(六)依法查处节能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