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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公示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公示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近年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积极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检查。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底,共备案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04件,纠正了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对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办事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南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公示和备案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公示和备案审查,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层级监督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制度建设质量。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公示、备案审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办法、规定、通知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均应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市法制办备案;其中市各部门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应当在公示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三、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五条明确的期限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市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报告以及制定依据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2004年及2005年1、2月份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备案的,应于3月1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通知报送机关;凡需改正的,报送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市政府公报将把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列入公示范围,并定期公布已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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