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方法和要求
1.这次推荐评选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和条块结合的方法,各县(市)、区以块为主,市直以牵头部门为主。按照评选条件、对象、名额要求,层层把关,推荐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的劳动模范人选。
2.推荐评选工作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社会各阶层。评选出的劳动模范,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企业负责人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5%。私营企业主纳入此次评选范围。农民(含乡镇企业人员)不少于总数的1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比例不超过农民总数的40%。应有一定数量的外来务工者。各类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县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3.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要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逐级审核后以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名义推荐。推荐人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范围内公示。
4.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要由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5.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在推荐名单产生后,均应分别在本单位、本地区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市劳模推荐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市劳模推荐评选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最后由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