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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2007年度全区7城市(SO2、NOX)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2007年度全区7城市(SO2、NOX)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环办发〔2007〕201号)


各有关市环保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关于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在已完成PM10自动监测的基础上,补充配置,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自动监测能力的要求,经研究,自治区环保局决定于2007年对尚未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的7个城市,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实现全疆城市空气环境三项污染源的自动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列入2007年(SO2、NOX)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计划的城市为尚未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的阿勒泰、博乐、塔城、喀什、阿图什、和田和阜康7个城市
  二、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
  为每个城市配置一套空气(SO2、NOX)自动监测系统,总计7套,每套需23万元,总投资161万元。
  三、资金筹措方式
  各城市自动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所需资金,采用1:1配套方式,由自治区环保局和各市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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