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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拟建项目环境和有关法规、政策可行性论证,其评价报告和对该报告的咨询评估意见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草拟批复意见的基本依据。
  二、批复的基本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应就以下内容做出批复:
  (一)同意建设的具体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配套工程及其规模等建设内容。
  (二)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指标
  排污类项目主要包括:污染物的具体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具体执行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情况及来源、“三废”综合利用率、措施达到的指标、以及限制对环境影响的要求和达到的指标。
  影响生态环境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永久和临时改变原有地貌、植被的面积和位置,保护措施的位置、数量及指标,恢复时限和达到的状态,其他防止和减缓影响的要求和指标。
  建设、投产前及投产后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的要求。
  三、批复文件草拟的基本要求
  批复文件提交局分管领导签发前,必须经处室领导认真审阅并签署意见。要求文件内容客观、条理清楚、文字简洁、意见明确和表述准确,并具有可核查性。批复文件的基本格式为:批复的依据;同意建设的内容;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指标。

  附件三: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基本要求

  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和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评估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要求。
  一、评估工作基本要求
  (一)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受业主(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呈报单位)的委托,开展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工作。
  (二)为了落实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估原则,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应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和办事程序。
  (三)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在接受业主委托并正式受理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报告。报告书评估时限为20个工作日,报告表评估时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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