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报批的申请;
2、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文字版一式2份;
3、由自治区级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意见;
4、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
5、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或六家中央管理电力企业集团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确认文件或总量控制计划;
6、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行公众参与工作的情况说明;
7、建设项目如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还应当提交所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批复文件;
8、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备案文件;
自上述材料齐备之日起,自治区环保局将在4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受理条件和受理期限,参照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条件及受理期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3、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出具的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察报告;
4、自治区环保局对该项目试生产的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在公示期间的意见汇总及反馈说明材料;
自上述材料齐备之日起,自治区环保局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基本要求
为规范、统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提高审批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制定本要求。
一、批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