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机构应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实施监测和出具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并对监测、调查结论和质量负责。
九、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负责。对未能履行环保义务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对项目未进行或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单位,自治区环保局将不再受理其后续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申请。
十、各级环保局有义务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评价情况和“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现象依据有关法规和程序进行查处。受自治区环保局委托对建设项目“环评”落实情况和“三同时”进行监督的环保局或环境监察部门应依照“建设项目实施环评监督办法”进行有效监督,并向委托部门按委托要求提交监督情况报告。受委托的环保局或环境监察部门负有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监督的责任。
十一、参加本局系统各级单位组织或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评审查、环境评估、竣工环保验收等各类会议的工作人员,均不得以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形式和其它名义接受现金或礼品。
十二、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督、评估、监测和验收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和秉公办事,自觉遵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接受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的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各种报酬和服务。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办法,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受理条件
和受理期限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受理条件及受理时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