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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执行一般公文程序。
  (二)负责办理环评审批的处室应按照《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受理条件和受理期限规定》以及《环评批复内容要求》出具批复意见。
  (三)办理审批环评的处室收到建设单位报批的评价和评估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评价文件、评估意见和下一级环保局的意见按照“环评批复文件基本要求”草拟批复文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签发后依公文程序向建设单位回复文件,并抄送至项目区各级环保局和有关部门及受委托进行环境监察的环境监察部门。
  对于下列范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分管局领导提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自治区级重点专项规划和自治区以上级工业园区规划;
  2、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3、选址在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等环境特殊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必须在自治区环保局网站上进行为期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需要进行听证会的项目,要按照听证程序组织进行听证会。
  (五)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会签制度。涉及未批先建,边建边批项目的环评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应联系负责污染控制的处室会签(或参会)。涉及规划环评的审查,以及需从自治区直接掌握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中分配给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联系负责污染控制和总量控制计划的处室会签(或参会),会签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遇有疑义或有其它问题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由分管局领导召集有关处室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环评文件评估委托并正式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限(报告书20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评估,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评估基本要求”出具评估意见,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的结论和质量负责。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办理审批环评的处室应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督促和组织已建成投产项目的验收,并草拟验收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签发后以公文程序按照环评批复发送范围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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