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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实行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应在审批、核准前完成环评文件的审批或审查,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在备案后、开工前完成环评文件的审批或审查。
  (二)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完成后,要委托自治区级环境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在完成评估及评价文件修改后,建设单位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修改后的评价文件、评估意见、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等提请自治区环保局给予审批(审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直接向自治区环保局提出审批的申请。
  (三)在项目审批和验收时,要把总量控制和“以新带老”削减主要污染物作为必要条件。通过“上大压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手段,力争新上项目二氧化硫和COD的排放增加量不大于削减量,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削减。
  对没有按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实施减排工程的地区,采取限批措施,暂停审批该地区新上的建设项目;对没有完成总量控制计划的企业,限批其新、扩、改建项目。
  (四)按照环评及审批文件的规定内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如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在变更前应向自治区环保局报告,并征得同意。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五)在试生产前应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试生产报告和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情况,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六)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委托自治区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没有达到环评批复要求则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工业园区规划,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按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执行。专项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受理专项规划和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六、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严格执行自治区环保局公文受理程序。按照处室分工,各有关处室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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