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7〕264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特制定了《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各地州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附件: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
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有效地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环保局审查和审批权限内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三、规划环评的环境管理程序包括受理、评价、评估、审查、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包括受理、评价、评估、审批、监督实施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拟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三同时”制度,并按以下要求和步骤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