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收入征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7〕10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收入征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收入征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市财政局 2007年4月2日)
近几年来,我市财税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税收征管,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了我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征管机制,规范预算收入级次管理,切实维护财税秩序,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属地征管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8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秩序的通知》(锡政发〔2003〕168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财税秩序,维护财税制度的严肃性
(一)认真清查和纠正违规优惠政策。各地区在大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作中,应把着眼点放在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上,不应采取出台违规优惠政策吸引投资的做法。要进一步加大对自定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清理力度,着力解决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和不统一的问题。各地区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查工作,具体清查办法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财税秩序清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07〕24号)文件精神执行。各级财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积极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全力支持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税收属地征管规定。除核定为市本级的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烟草、市学校管理中心下属的各类学校及部分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外,其余企、事业单位一律根据属地原则,按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预算收入级次。税务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和财务核算等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应当一致,目前因种种原因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与纳税单位相互配合,抓紧办理变更,并在2007年5月前调整到位。
(三)合理认定企业的法定地址。工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工商登记管理的规定,并兼顾我市税收属地征管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注册地。对于企业设立独立核算或者若干个非独立核算的机构,应认定其中一个负责决策、控制、管理的机构所在地为法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