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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帐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帐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7〕2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落实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动态管理和监管,使具体减排量真正落实到企业,望各地、州、市环保局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情况,认真组织建立以企业为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帐。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当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帐建立工作,并报我局污控处。台帐一式二份,自治区环保局和各地、州、市环保局各存一份,台帐内容作为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考核的依据。
  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帐首次填写内容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以后企业的具体变化情况分别于当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我局污控处。
  三、列入本次减排台帐建立的企业为“2007年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和“2007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表”(新环控发〔2007〕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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