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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工作督促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工作督促检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7〕2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新环控发〔2007〕25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下发了《关于实施自治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新环控发〔2007〕270号),将49家企业列入了第一批污染物自动监控计划,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地州市环保局加强对辖区内上述企业的监管,确保自动监控设备按时、保质安装,投入运行。对不按通知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各地州市环保局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限期安装。
  同时,按照总局要求,为如期完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望各地州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内容包括:是否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安装计划及意愿、是否具备安装条件等。落实建设计划,支持、敦促企业如期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各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今年计划安装及落实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局污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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