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保公益性质公告”的通知
(吉卫发〔2007〕174号)
各市(州)卫生局:
现将“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保公益性质公告”印发各地,省卫生厅将统一印制,请各地将公告张贴在每一个已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对于出现违反“十不准”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附件: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保公益性质公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保公益性质公告
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经全省社区卫生工作者积极努力,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后陆续对社区居民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完成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任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省卫生厅要求各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任何人承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内设科室。
二、不准没有资质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三、不准在药品中收取回扣款。
四、不准高于收费标准收费。
五、不准借技术合作、推广新技术或开发新仪器设备等各种途径,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取任何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接受免费和赠予的新技术、新设备。
六、不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人员,借技术合作等借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七、不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用于销售药品和保健品的免费讲座。
八、不准将医疗收入与医务人员的个人工资、奖金挂钩。
九、不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办公用房租赁费。
十、不准开展其它任何形式增加医疗成本、增加居民卫生保健经济负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