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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卫生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对餐饮业使用猪肉情况进行专项整治。
  1、整治对象及完成单位:整治对象同上。其中县城以上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为专项整治目标范围。整治任务由商务部门牵头,各市(州)、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完成。
  2、整治措施及依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结合餐饮业卫生许可、原料索证及查处违法使用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等三个专项整治开展此项工作,严查肉品的购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随时与牵头部门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直至达到目标要求。
  3、工作目标:县城以上城市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五)对16类食品无证照加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1、整治对象及完成单位:整治对象为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16类食品生产加工单位。16类食品具体指: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整治任务由质监部门牵头,各市(州)、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完成。
  2、整治措施及依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质监部门监督检查结果书面通报情况,对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16类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要进行指导、帮助,在要求时限内核发卫生许可证,对不能达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发证,并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16类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监督检查,随时与牵头部门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直至达到目标要求。
  3、工作目标: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16类食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9月15日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动员部署及相关准备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项落实整治任务,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至11月30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围绕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开展专项整治的各项检查及巡回检查等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工作验收和回头看,巩固提高专项整治成果,防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死灰复燃,同时做好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省厅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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