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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卫生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实效,省卫生厅决定成立餐饮消费整治小组。餐饮消费整治小组隶属于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省级卫生系统工作方案,提出并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和目标,组织系统内部阶段性督查及考评工作,协调卫生监测检验并积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与救治,负责协调省级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及向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做汇报等工作。
  组 长:李殿富  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张 义  省卫生厅副厅长
  组 员:周振元  省卫生厅监督处处长
  赵 波  省卫生厅应急办主任
  范 明  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
  闫 闯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所长
  侯 祥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监督处,联络员:徐明莉(电话及传真:0431-88905581,邮箱:jdc03@163.com)。
  二、各项重点整治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对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专项整治。
  1、整治对象及完成单位:整治对象为农村餐饮单位、学校及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及小型餐馆,其中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为专项整治目标范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牵头完成。
  2、整治措施及依据: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等,强化权责一致思想,建立和完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审查制度,规范许可审查程序,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此次专项整治要做到对全部整治对象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不留空白点。对未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要登记在册,对符合要求的要在短时间内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对在检查中发现虽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但条件不能达到有关要求或发现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要及时做出限期整改甚至吊销、撤销或注销许可的监督意见;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要书面告知并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同时要做好对外公示工作。在进行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将卫生许可审核与日常量化评分综合起来确定等级,并按要求进行标识,要将量化分级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增加软硬件投入和卫生条件改造,引导消费者合理选购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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