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卫生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卫明电〔2007〕26号)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在监管职责分工范围内加大食品卫生执法监督力度,集中解决当前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
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卫电发〔2007〕57号)及《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制定并下发《全省卫生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对全面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几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是继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之后出台的又一个重要法规,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包括卫生部门在内的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对加强部门间协调与沟通,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提高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整顿和规范食品等产品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深远意义和影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悟和全面掌握有关内容,将
《特别规定》应用于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监督执法工作当中,保证工作到位、不缺位、不越位,切实做好这一重要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履行好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和食品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根据中编办有关文件精神,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各地要在监管职责分工范围内,强化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执法监督工作。
三、把执法监督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农村等薄弱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对农村地区餐饮、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杜绝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通过努力使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和小型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大型食物中毒事故有所减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和救治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