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来访、交流人员,按业务对口、对等接待,由接待处室提出接待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接待标准安排。涉及到几个处室工作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接待。
(四)信访接待按自治区环境信访工作制度办理。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环保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环保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重大事项,自治区环保局必须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请示报告。
第五十七条 局各处室、各单位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办的事项以及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迅速、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不得推诿、敷衍。办公室负责督查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 局领导在区内考察工作,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局领导国内外出差、出访不组织迎送;局领导出差、出访由办公室和外事部门办理有关事宜。
第五十九条 不以局或局机关各处室名义赞助、主办或协办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展览会、招商引资洽谈、地方节庆、论坛等活动,不进行同贺活动。确需局或局机关有关处室主办或参与举办的重要环境保护展览和国际(国内)研讨会、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宣传教育活动等,由办公室商有关处室或单位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十条 自治区环保局对外经济活动实行归口管理。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不得以局或局机关各处室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要求地方环保部门提供经费支持或配套资金,不得要求地方环保部门采购某种产品或服务。
第六十一条 直属单位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或经局批准同意由直属单位主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不得以局名义对外联系和办理有关事务。由局主办、直属单位承办的会议和活动,承办单位需以局名义对外联系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局批准。以局名义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局批准的事项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十二条 局实行各直属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以局名义组织的活动或需局领导参加的活动;
(二)通知要求地方环保部门或政府办理的事项;
(三)召开重要新闻发布会及组织媒体采访活动;
(四)涉及内部制度、人事、分配改革的重大问题;
(五)涉及群众利益,关系稳定团结的重大问题;
(六)涉及安全、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请示、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局相关处室应适时予以答复,原则上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请示的书面答复意见。
第六十三条 局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总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