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主要领导出国访问须书面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内出差,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直接向自治区主管领导报告;副局长(含巡视员、副巡视员)离乌鲁木齐出差、出访,须事前报请局长批准;纪检组长离乌鲁木齐出差、出访,须事前报请书记和局长批准。出差、出访人员应将时间、地点以及出差、出访期间待办事项告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二)书记、局长出差回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主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需向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副局长(含巡视员、副巡视员)、纪检组长出差回来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长或书记,必要时在局常务会议或局务会议上通报。
(三)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离开乌鲁木齐出差或外出,事前需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和书记批准;副职出差或外出须事前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回来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其他人员外出或归来,须向自己直接领导报告或汇报。
(四)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时离乌鲁木齐外出,至少保证1名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外出经批准后,需向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四条 内外事活动安排。
(一)邀请局领导参加国内各类活动及涉外活动的通知、请柬、来函等,均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意见报批。除自治区统一组织安排的会议和活动以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由地方政府(包括地方环保局)及有关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需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由办公室报请局长后,统一协调安排。
(二)自治区环保局一般不参加本区内各类地方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不题词、题名。确需参加的个别重大活动,需经办公室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其中,自治区各部门及有关的厅局级单位要求同贺的,需经办公室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以自治区环保局名义同贺;厅局级以下有关单位要求同贺的,需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名义同贺。以上均由办公室负责答复邀请单位,并出具同贺证明。
(三)本局以外副厅级以上离职或在职干部去世,要发唁电的,经办公室报请有关局领导批准,可以自治区环保局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本局以外县处级离职或在职干部去世,需发唁电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
(四)按程序批准的内外事活动由办公室通知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出席(外事活动要报请自治区外办批准),局领导与外宾或重要内宾会见、会谈时,陪同参加的有关处室负责人需做好会谈记录,必要时有关处室可印发会谈纪要;对会谈中议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必须认真落实。
(五)局新闻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向新闻媒体发布重要环境信息,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由局宣教部门统一受理安排。各处室、各单位应根据宣教部门安排,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按规定向媒体通报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环保局实行热情、节俭的接待制度,尽可能为来我局办事的领导和同行创造便利条件。
(一)国家环保总局、各省市区环保局厅级以上领导来疆考察,区内各地、州、市地厅级以上领导及县市主要领导来局商谈工作,由局领导出面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区内各地、州、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负责人及县市分管领导拟拜访我局领导的,有事先联系的,由办公室提前作出安排,没有事先联系的,办公室尽可能予以安排;到我局有关处室商谈工作的,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接待,需办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认真迅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