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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一)经办人拟稿。经办人按规定在“审稿单”上填写发文字、密级(如需标密)、标题、拟稿人、拟稿处室、会签处室(如需会签)、主送及抄送对象、附件标题(如有附件)、主题词、印刷和存档份数后,将正文、附件(如有附件)、“审稿单”一并报处室领导审核。
  (二)处室领导审核。先副职后正职(如是正职主管,可请副职阅知)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姓名和日期,送有关处室会签(如需会签)后,送办公室审稿。
  (三)办公室审稿。办公室秘书按规定对文稿进行审核(若属密级文稿,由机要秘书审稿和登记),签署姓名、日期后送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稿并按局领导的分工提出送签意见。重要的上行文,应送办公室主任复审后,再按要求送签。
  (四)局领导签发。局领导按规定签署审定意见及姓名全称、日期。属局长、党组书记签发的重要文电和党组文电,先由分管领导审签后,再报局长、党组书记签发。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文书返回办文处室阅知。
  (五)处室阅知。处室按局领导的签发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正(如有改动应在清样后附领导改动原稿)、校对(处室如对原拟内容有新的修改,修改后流程从头开始)、送局外会签(如需会签)后,送办公室文书登记编号。
  (六)办公室登记编号。办公室文书核查文稿的流程是否完备(上述五项,缺少一项应拒绝办理),对文稿按照发文要求进行统一编号,并在《发文登记簿》中登记文稿的标题、签发人、经办人、发文处室、日期及文号后,由办文处室交机关服务中心文印室打印。
  (七)文印室印刷。文印室按照文稿的行文类别进行排版打印套红样稿,送办文处室校对。
  (八)校对、准印、用印、分发及存档。办文处室对印刷的文稿进行检查校对(如有错误重新打印),检查校对无误后,由校对人签名,送办公室负责文秘的副主任(或指定人员)审核并签署准印意见,由办文处室返回文印室按印刷数量排版印刷,再送办公室用印,制成正式公文(若属密级公文,须在公文的左上角编制流水号)。
  自治区环保局公文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印制、登记、装封和发送。拟稿人有责任跟踪文件办理状态,主送或抄送特别单位的公文,拟文处室应向机关服务中心文印室提供收文单位的地址及邮政编码。一般公文由机关服务中心指定专人登记、装封和分发,征得同意也可由拟文处室自行发送,需要专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公文可交由办公室机要秘书按规定通过机要交换送达,急件公文由拟文处室直接送达。公文原稿及正式文件3份,在规定时间内由文印室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起草文件时必须认真负责,处室负责人审核时必须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办理公文必须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自治区环保局实行公文质量通报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处室的,主办处室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听取相关意见,相关处室应当积极配合;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意见和依据并提出本处室的意见上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或由局领导批示由办公室协调。

第九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环保局实行请假报告制度(含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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