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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党组中心组和机关干部学习制度,每周五下午为党组中心组或机关干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一般不安排会议;各处室、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局定期举办的各类政治或业务学习讲座、报告会以及电子政务等培训活动。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及其环保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报送我局的公文。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或绝密事项外,各类公文均应送交办公室分类、登记,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和各处室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环保局收到的各类公文,均应经办公室文书分类、登记、报送(密级公文由机要秘书分类、登记、报送并按保密规定管理),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及机关各处室的工作职能分批。一般业务方面的公文,批请有关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问题的公文,呈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党组文件呈报分管副书记或党组书记批示)后,送有关处室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即“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文电(批办件),圈阅则表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传阅件),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报送党组或局领导审批的一般性公文,均应经办公室审核,并按局领导的分工呈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报局长审批;紧急重要事项,分管副局长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局长;需要特殊保密(如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制发的涉密文件)的事项,由处室直接报送党组书记和局长审批。主要领导均不在机关时,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以自治区环保局党组名义制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签发文电的内容为: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建议等;自治区环保局系统党建工作的重大决议、措施、规章和通报;自治区环保局机构改革和调整方案;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通知和通告等。
  第四十八条 以自治区环保局名义制发的重要文电,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签发文电的内容为:自治区环保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内发布的命令、决定和政策、规章、公告;就自治区环境保护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局办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建议等;发往各地区、各部门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的通报、批复等。
  第四十九条 以自治区环保局名义制发的一般性文电,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副局长(党组成员)签发。签发文电的内容为:向各地区、自治区各部门发送的各类批复、通知、复函等。
  第五十条 自治区环保局制发公文的工作流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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