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议以自治区环保局名义开展的评比、命名、达标、创建等活动方案和结果;
(七)讨论决定各地、州、市及重点县市环保局请示我局的重大事项,协调区内环保系统各项工作;
(八)通报和讨论局的其他事项。
局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环保局局长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提请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处室或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件材料、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审核,局办公室汇集报局长审定。由议题承办处室(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会议文件材料由局长批印,由议题承办处室(单位)于会前送达与会成员阅读并准备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副主任、秘书列席会议并做好协调工作,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秘书撰写,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提请局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在事先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由分管局领导审定。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组织起草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议题承办处室和单位协助,会议纪要经议题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六条 按会议通知要求的人员范围和时间准时参加会议,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问题,会上发言应当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届时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如处室领导因故不能到会而由其他人员代替的,须事先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开会时间一般不准到会场找人,紧急情况可请办公室秘书转达。参加会议人员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会场。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需要对外报道的新闻稿必须经局宣教部门负责同志会同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审定,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求传达的,有关处室和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办理、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需要撰写会议纪要的,必须在3天内发出。局领导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尽快通报会议情况。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环保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召开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或召开地州市环保局长、书记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全区环保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会议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全体职工大会、局系统干部大会、党员大会等临时性会议,由局长、党组书记确定召开的时机和内容并主持会议,或由局长、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召集并主持。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环保局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局机关各处室每年11月上旬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报办公室,经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作为审批会议召开和实施的依据,会议方案、有关领导讲话由主办处室拟定,按程序报批。按照精简、节约、务实的原则,尽量减少召开全区性会议或地区性会议,不得以各处室名义召开全区性或地区性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