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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向局领导及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对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过《工作情况通报》反映工作进展及督察情况,确保计划落实和政令畅通。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环保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自治区环保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的有关决定和指示精神,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局系统党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局内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四)研究审批自治区环保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按规定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
  (六)讨论决定其它需要自治区环保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自治区环保局党组会议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人员列席的党组扩大会,列席人员由主持人决定。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秘书汇集,报党组书记、副书记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党组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环保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局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通报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发布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分析环境形势及相关的经济形势,讨论和部署局重要工作;
  (三)审议局起草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草案;
  (四)审议局发布的部门规章,重要的环境管理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环境管理政策措施;
  (六)审议局年度工作要点、法规、规划、外事、培训、会议、宣传等计划;
  (七)审议局部门预算、重大投资安排及其执行情况;
  (八)听取局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报;
  (九)其他需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局有关处室的人员列席,必要时可以扩大到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环保局常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请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区环保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各处室、各单位的工作;
  (二)审议重要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文件,全区性执法检查等重大行动方案;
  (三)审议自治区环保局下发的重要普发性文件、公告和重大活动的方案;
  (四)审议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审议重要建设项目(绝密项目除外)环评审批,自然保护区评审等需自治区环保局审批或评审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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