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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自治区环保局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建议,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修改或废止,建立健全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第十八条 自治区环保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九条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
  第二十条 强化环境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及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环保局及各处室、各单位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自治区环保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环保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充分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责任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局办公室统一负责信访工作的协调管理,对于来局上访的群众,视情况通知有关处室和单位协助接待处理,承办处室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各处室、各单位应当重视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查处、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利用局网站,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和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等,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

第六章 工作安排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环保局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年度法规、标准、规划、会议、外事、培训、宣传、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执法检查等计划,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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