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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党组成员的分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 局长领导自治区环保局行政工作,并直接向自治区主席、分管副主席负责。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负责签署自治区环保局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局、办提交的请示、报告和建议等;负责召集和主持自治区环保局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
  第八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工作,并直接向局长负责。副局长、纪检组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负责签发所分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批复、通知、信函等重要文电;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可以代表自治区环保局进行内事或外事活动,及时向局长请示和报告分管工作的情况。副局长的分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副局长处理有关工作。受局长委托,可以代表自治区环保局进行内事或外事活动。巡视员、副巡视员的分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 局长(党组书记)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排序最前的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主持工作。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党组书记)指定的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代为负责。
  第十一条 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自治区环保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自治区环保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地方环保部门、专家和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的应经过局环境咨询委员会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论证,做到未经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决策、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决策。
  第十四条 自治区环保局起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环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环保规划、环保资金预算安排、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各处室、各单位提请环保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依据应当充分,事先经专家评审论证;涉及局其它处室和单位的,必须事先主动沟通协调;涉及相关厅局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地方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座谈会、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自治区环保局及机关各处室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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