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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0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环办发〔2007〕287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于2007年7月20日经自治区环保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环保局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环保局的工作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借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环保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自治区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要热爱环保事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认真负责的做好各项工作。要发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对自己高标准,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本规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电子政务进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自治区环保局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环保局是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自治区环保局实行党组集体领导。局长和党组书记交叉任职。
  第六条 党组书记负责自治区环保局党组的全面工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签署中共自治区环保局党组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和建议等,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制定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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