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4号)要求,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此项工作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
(四)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省农委会同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
(五)继续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等9项支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将征地补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三险”政策规定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此项工作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切实做好经常性监管工作
(一)继续完善和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二是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除按规定可以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要求学校代收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中小学不得擅自设立经营服务性费用代收项目。三是要严格执行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四是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要严肃处理。此项工作分别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农委、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二)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从实际出发,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选择1-2个农民负担重的县(市、区)集中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此项工作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负担监管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重申生产经营性收费由提供服务的部门直接向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村级组织代收、代缴、代垫的政策要求。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配套。此项工作由省农委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四)健全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认真贯彻国办发 [2007]4号文件要求,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逐步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的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切实强化政府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机制,采取各级政府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支持“一事一议”项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此项工作由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