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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加显著、作用更加明显。增收减负使农民进一步从中得到了实惠,促进了全省农村社会稳定。但是,当前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区的部分领导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滋生盲目乐观情绪,放松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管;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开展;有关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较弱,难以发挥惩戒作用等。为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做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思想不动摇、任务不放松、力度不减弱,在全面部署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推进基层民主和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四个坚持”,构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一)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
  (二)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 “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此项工作由省农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农电局、省林业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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