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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重点监控企业;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位于环境敏感区内排入地表水的污水排放口、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工业炉窑和单台容量在20吨以上(含20吨)的锅炉,以及20吨以上(含20吨)的所有循环流化床锅炉;
  (二)列入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名录范围的所有企业;
  (三)其他拥有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须重点监管的污染源。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设自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必须按照自治区环境环保局发布的自动监控数据传输通信协议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对数据的采集、上传处理、数据传输接口与监控网络端口的对接,保证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网络有效地联网运行需要。
  (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选用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备时,应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负责选购、安装和运行维护。排污单位必须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等条件,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联网的数据采集仪、通讯费用、运行、维护经费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编报经费预算,申请同级财政解决。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全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编制全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技术规范。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进行自动监控的污染源名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自动监控中心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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