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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7〕3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实现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强化污染源监管,我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并将本《办法》转发到各自辖区内的各主要排污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以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管理,规范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强化污染源监管,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行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动记录仪、自动采样仪、污水流量计、COD自动监测仪、SO2自动监测仪等各种自动监测仪及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和自动监控设备对污染源进行适时、长期、有效监控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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