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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7]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减排指标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到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5年削减8%,控制在42.4万吨以内(电力行业总量不超过17.3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比2005年削减4.8%,控制在37.5万吨以内(2008年总量不超过38.45万吨)。其中2007年全省二氧化硫要减排1.6%、化学需氧量要减排1%。当前,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控制,减排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减排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减排项目有序推进,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全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排放指标总体仍呈上升趋势,实现全省“十一五”期间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快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削减二氧化硫

  1.公用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漳州后石电厂1#-6#机组,泉州南埔电厂1#、2#机组,厦门嵩屿电厂1#-4#机组,福州可门电厂1#、2#机组,江阴电厂1#、2#机组,宁德大唐电厂3#、4#机组等6个电厂的脱硫机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龙岩坑口电厂1#-4#机组,安溪煤矸石发电厂1#、2#机组,厦门瑞新、厦门国能新阳、同集、杏林热电厂,厦门腾龙热电厂,晋江热电厂,龙岩适中电厂(0.8万KW老机组),永定金业电厂2#机组等10个电厂的脱硫机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

  (2)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华能福州电厂3#、4#机组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1#、2#机组必须在2008年8底前完成。石狮热电厂、永安亿力热电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莆田湄洲湾电厂1#、2#机组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邵武电厂、龙岩恒发电厂、永定金业电厂1#机组、大田益源热电厂等其它未建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都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削减任务,没有完成的,按照省环保局核定的减排指标限制发电小时数(见附件1)。

  2.自备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建阳武夷味精公司自备电厂、永安智胜化工公司自备电厂、三化热电厂3#-5#锅炉、福建纺织化纤集团自备电厂5#机组、青山纸业自备电厂6#机组、漳州联盛纸厂自备电厂、龙岩春驰电厂等7个企业自备电厂的脱硫机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

  (2)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三化热电厂6#锅炉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福州耀隆化工自备电厂、东南电化自备电厂必须在2007年9月底完成。青山纸业自备电厂1#-5#机组、南纸股份公司自备电厂、邵武中竹纸业自备电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它小型自备电厂也要按照减排要求,在2008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削减任务(见附件2)。

  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和企业自备燃煤电厂必须使用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达100%。其中,公用燃煤电厂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企业自备燃煤电厂采用湿法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脱硫效率均要达到80%以上。

  3.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厦门明达玻璃公司炉窑烟气脱硫项目、福建炼化公司硫磺回收项目、邵武化肥厂碱法脱硫项目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福抗药业公司锅炉烟气脱硫项目、长乐市华冠纺织公司等16个印染企业锅炉烟气脱硫项目、三钢集团2#烧结机脱硫项目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福耀玻璃公司炉窑烟气脱硫项目、闽清建陶企业群烟气脱硫项目、晋江南安建陶企业群烟气脱硫项目,以及三钢集团1#烧结机和泉州三安钢铁、福州亿鑫钢铁、福州鑫海钢铁等企业烧结机脱硫项目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它未脱硫的工业燃煤锅炉、炉窑,都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见附件3)。

  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更新改造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省环保局批准,其中燃煤电厂还需报省电力公司。对不按规定建成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

  4.推进燃煤脱硫的政策

  (1)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通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未经验收的不予享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脱硫加价。对由于发电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福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联网的,从规定的联网时限次日起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2)实施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未按要求脱硫的机组,按照省环保局核定的二氧化硫减排指标,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燃煤电厂必须加大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力度,降低燃煤含硫率,对不按规定落实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的,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督促企业自备小容量机组在满足工艺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停发、减发部分电量,改由大机组发电,并通过省电网供应。

  (3)鼓励二次脱硫。对脱硫尾气深度处理和脱硫技术改进实行技术难题公开招标,鼓励企业和排污单位开展科研攻关,支持二次脱硫项目成果的对接转化。

  (二)削减化学需氧量

  1.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处理

  (1)确保已建减排项目稳定运行。青山纸业3#纸机洗选改造项目、建宁铙山纸业公司废水治理系统改造项目、南纸股份公司节水减污工程、邵武中竹纸业公司ECF漂白技术应用项目、建阳武夷味精公司利用废水生产复合肥项目等45个减排化学需氧量的已建重点项目,必须强化管理,确保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见附件4)。

  (2)确保未建减排项目按时建成投运。南平长富乳业集团废水处理设施技改项目、邵武化肥厂废水循环使用技改项目等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福州榕昌化工公司废水处理技改项目、南纺股份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福抗集团纳滤机滤芯改造项目等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南纸股份公司扩建2.5万吨/日废水处理项目必须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邵武中竹纸业废水处理技改项目等其它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泰宁绿山纸业公司必须在2007年底前停止制浆。永安智胜化工公司等5个排放废水工业企业必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2007年11月中旬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其它具备进一步减排化学需氧量能力的工业企业,都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减排任务,由所在市、县(区)根据减排要求下达计划(见附件5)。

  (3)开发区污染集中整治。全省现有工业开发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开发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其中,漳州角美福龙开发区、龙池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建成并稳定运行。

  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

  2.生活污水处理

  (1)新、扩建项目必须按期建成投运。新、扩建的6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必须在2007年10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连江、泉港、惠安、沙县、霞浦等5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罗源、闽侯、泉州北峰、城东、龙海、南靖、泰宁、邵武、建瓯、建阳、漳平、上杭、宁德、福鼎等17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建成投入运行;福州连坂、仙游、诏安等22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泉州东海、漳浦、宁化等19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见附件6)。

  (2)已建项目必须完善配套管网。已建的33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管网不完善的24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管网配套任务。其中,福州大学城、马尾、快安、福清、泉州宝洲、石狮、永安、厦门杏林、同安等9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福州金山、长乐、平潭、厦门二厂、集美、南安、安溪、三明列东、永春、武夷山等10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厦门海沧、翔安、三明列西、南平塔下、德化等5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新、扩建的6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工作,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完成(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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