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设立自治区污染源普查专项工作机构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7〕3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监察总队、辐射环境监督站: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自治区成立了由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同志任组长的自治区开展第一次全国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办公室下设自治区污染源普查专项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自治区污染源普查的技术工作。
一、机构设置
工作机构由王联社副局长负责。下设组织协调、综合技术、监测工作和辐射普查四个工作组。该机构在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撤销。
(一)组织协调组
1、主要职能: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方案;协调普查工作在系统内、外的关系;组织编写污染源普查各类信息;组织全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承办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事项等。
2、人员组成:
组 长:王一建
副组长:李新华、孟庆新、李运江、叶尔肯、张志伟、沈志、张军林、陈玉新
成 员:石雪梅、荆莉,其他人员视工作进展情况另定
(二)综合技术组
1、主要职能:负责污染源普查的全部技术工作;接受总局普查办对普查技术工作的指导;结合我区实际,研究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污染源普查重要技术方法,确定核算方法和技术参数;整理、审核、汇总普查数据,指导各地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建立普查总数据库及档案,拟定普查程序和流程,检查普查工作进度;编制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组织全区污染源普查培训工作;承办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事项等。
2、人员组成:
组 长:康宏
副组长:石雪梅、刘忠瑞
成 员:安海燕、李怀超、汪剑、陈立言,其他人员视工作进展情况另定
(三)监测工作组
1、主要职能: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工作;接受总局普查办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实施方案;保证开展普查监测的污染源在正常工况条件下完成普查监测;研究监测方法,指导各地普查监测技术工作;整理、审核、汇总全区普查监测数据,建立普查监测数据库与档案,组织全区污染源普查监测培训工作;承办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