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产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信产[200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州、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及驻疆移动电话机销售单位: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信办联运〔2006〕46号)精神和国家两部门联合制定的《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为推动我区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经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下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州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工作,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并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移动电话机销售维修单位(个人)登记备案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产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工作要点》以及国家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信办联运[2006]46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信息产业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拟从2007年1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依据
(一)《
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