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电子政务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息化领导小组,各地、州、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电子政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信〔2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领导要亲自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电子政务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根据全国电子政务检查工作的部署,我区电子政务检查工作分准备和自查阶段(2007年3月-5月)、现场抽查阶段(6月)、总结阶段(7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重点做好自查工作和配合国家工作组现场抽查工作。
三、请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检查联络人,并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2007年4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全国地区电子政务发展状况调查表》报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