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环保局。
负责对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召开减排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编制、下达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减排政策措施,促进减排项目的实施。建立健全减排监督检查机制,指导督促各地、各行业和企业开展减排工作,安排减排专项资金,开展减排工作培训,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二)省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减排宣传工作,宣传党和国家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标识;宣传减排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先进单位、个人的事迹。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减排计划纳入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省经贸委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规划指导。
(四)省经贸委。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小火电、小水泥等关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计划,加强对工业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划,督促各地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加快垃圾处理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督促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六)省农业厅。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市、县畜禽养殖发展和整治规划制定,以及各年度整治计划实施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开展禁建区畜禽养殖场整治和禁建区外养殖业污染防治。
(七)省财政厅。加强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的投入,加强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监管。
(八)省监察厅。会同环保部门完善环保问责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责任监察。
(九)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国有企业开展减排工作,将减排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省统计局。协助建立减排指标的统计、核算,参与审定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减排数据。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对减排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暂停除省重点项目外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十二)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吊销已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企业和落后产能水泥线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出台的电厂排污费收费政策和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制定出台促进我省减排工作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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