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制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综治办 省农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稳定、和谐是全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切入点。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十分重视。对此,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06〕22号)、《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6〕250号)和《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70号)等文件,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推动下,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由于多种原因,全省农村消防安全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特别是消防工作机制不全,缺乏必要的消防投入,防火安全条件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灾扑救力量不足,村民消防意识不强,火灾隐患多,严重制约了我省农村消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三农”工作的高度,深化落实《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6〕250号)的任务和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作为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重要指标,将新农村消防建设目标列入各级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农村消防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保障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宣传、发动和依靠群众,进一步建立完善村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机制,积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良好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