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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办公用房

  1、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154  244   314  380   446
  规划使用面积  154  288   386  476   552

  2、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414   500  586  672
  规划使用面积  424   534  658  768

  三、生活服务用房

  1、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117  243   324  404   487
  规划使用面积  117  243   324  404   487

  2、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279   390   494   601
  规划使用面积  319   430   534   641

  四、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及食堂的使用面积指标

  小学学生宿舍每生2.4平方米,学生食堂每生1.03平方米;初中学生宿舍每生3平方米,学生食堂每生0.9平方米。

第四章 学校规划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 学校网点布局应满足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的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生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校应尽可能避免学生上学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

  第十条 新建学校选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好、远离污染源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裂带、雷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影面、滑坡体、悬崖边或崖底、泥石流、洪水出水口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生活,以及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场所比邻。校园内不得有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越。

  第十一条 校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的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校舍建设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校园建设规划;校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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