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教发[2007]11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建设局、发改委: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明确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要求。”为促进福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福建省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试行)》业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作为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
附件: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审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控制项目建设水准,进行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建设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普通小学、初中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分为基本建设指标和规划建设指标,新建学校和有条件的地区宜执行规划建设指标。学校建设除遵循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学校规模及班级人数: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人数45人;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人数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