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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复核,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可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持,信访人、被复核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或者其他人员列席。听证会可以公开举行,并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信访人和被复核人。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
  (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并责令被复查人(被复核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或者直接变更: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被复查人(被复核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被复查人(被复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并将重新作出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签发;作出撤销、直接变更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者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制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加盖印章。意见书一式三份(信访人、被复查或被复核人、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各1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后,应在10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和被复查人(被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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