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
信访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豫政办[200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被复核人)送达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被复查人(被复核人)。
第四条 被复查人(被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