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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9月26日 川价发〔2007〕167号)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要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安排意见》(川办发〔2007〕60号)文件精神,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就涉及物价工作方面的政策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电力价格改革,抓好生产性服务业用电价格政策的落实,在国家销售电价改革完成之前,生产性服务业用电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人民银行办公用电,电信公司管理机关办公用电,四川联通公司通信枢纽大楼办公用电,科研院所办公用电,政府性会展展厅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2)邮政动力用电、大型集装箱码头、货运仓库用电,电信公司机房空调、长途和市话汇接、网络监控设备、为党政军机关服务的专用局专用网设备用电,科研院所动力用电,人民银行动力用电,政府性会展展厅动力用电,农副产品加工用电,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3)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排水灌溉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二、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用气价格。在天然气销售价格规范前,暂按工业用气价格执行。本地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商务部门提出。

  三、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2008年底前对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工业用水价格同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实行同价。各地可采取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改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也可制定加权平均价格执行。

  四、加强培训班收费管理。强化对各级各类培训班的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各种培训收费,严格培训审批和备案手续,下大力气解决部门、行业对生产性服务企业乱培训、乱办班、乱发证问题;深化政企价费公开,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行政监督手段,积极推广向企业发放《企业缴费手册》、《涉企缴费指南》的收费管理模式,为生产性服务企业营造良好地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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