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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电子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南阳市政府公文交换系统”传输,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三条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联网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应当在“南阳市政府公文交换系统”平台上进行。市人民政府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规范命名,统一各县市区、各单位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名称。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南阳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设备和软件:
  (一)南阳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市政府筹建) 。
  (二)电子公文系统软件和Key盘(统一配备) 。
  (三)彩色打印机(自行购置) 。
  第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的密码由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密码将不定期进行更换。
  第九条 拟传输的公文由发送单位负责生成规范格式的电子公文,经发送单位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南阳市政府公文交换系统”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处理,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密级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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