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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6〕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办发[2006]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政府对《南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跨市、县易地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五)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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