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申请项目备案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项目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二)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背景与建设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情况、资源状况及建设条件、拟建项目情况、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等;
(三)项目所在地县(不含扩权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补正。
第九条 备案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且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核定项目编码,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在互联网上公示。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法人告知原因。
第十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第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已完成备案的,备案机关须存档备查。
备案的项目情况以网上公示信息为准,已备案项目的原始记录不得删除、修改。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备案项目建设涉及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不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