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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要求,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
  (四)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的项目;
  (五)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 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含中央、省驻宛企业,下同)按照属地原则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含管理权限扩大的邓州市、淅川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同时通过网络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南阳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项目法人,须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通过网上送达或纸质送达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对表中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全省项目的备案均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备案表可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下载,也可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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