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需转报的应提交一式6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有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示范文本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行业,参照其他行业示范文本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申请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
项目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前款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南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拟受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此通知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出具后,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前款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澄清和补充相关情况或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初审意见的,经本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